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是全省首部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第十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种业是粮食之本、农业之基,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提出要加快推进高原特色种业振兴行动。《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出台是高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响应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蓄力建设全省种业振兴样板市,致力打造全国“北繁”高地,深入推进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六章三十一条,按照总则、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科技研发和推广、法律责任、附则的立法格式进行了编排。《条例》明确种质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和个人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登记、利用等环节的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设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名录,对重点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加强对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加强科研创新,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创新利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法律责任,明确对破坏种质资源、非法采集交易、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公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