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常有人弄不清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其法律地位、产生方式、组成人员、职责和工作方法等都是不同的。
专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议政层次,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工作机构所替代不了的。
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是为人大常委会提供日常工作所需和专业服务的工作部门,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两者并存,“工委”既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专委”的办事机构。为“专委”当好参谋助手,做好组织、联系、协调和服务,保证其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是“工委”应尽的职责义务。
显然,两者的机构性质不同,“专委”的法律地位高于“工委”。
两者的组成和产生不同
“专委”是按一定的专业分工设置的,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委”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大多数也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代表大会通过。只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才可以补充任命“专委”的个别成员。“专委”组成人员基本上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或具有专业经验的领导干部,有的是人大机关的人员,更多的则是人大机关以外的人员。而“工委”的成员不一定是人大代表,是按照相应的行政职级,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下设室、处(科),其主要负责人由常委会直接任命。“专委”及其组成人员随着人大的换届而换届,其特点是人员变化较大。而“工委”的设立及成员不受届别限制,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便于工作的连续性。
两者的职责不同
专委: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有关立法、监督等工作,有权直接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也就是说,“专委”有一定的提议案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不具有审议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常委会某一方面的日常具体工作,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工委”在开展带有行使职权性质的工作时,如对法规案进行初审、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政府部门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等,必须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授权,接受委托,才能进行。
工作方式方法不同
专委:工作主要是通过举行会议进行的,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不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如只有“应到人员的半数”参加才能举行会议,会议决定问题须要“过半数通过”等。
工委: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工作较为灵活便捷,讨论问题没有法定人数的限制和严格的程序约束,可以随时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任何事项。“专委”的工作特点是专门性和经常性;而“工委”的工作特点是服务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