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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启动“市人大代表直通车”的决定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启动“市人大代表直通车”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海东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市人大代表直通车”。现就“市人大代表直通车”专用标识信件的管理、使用及办理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代表直通车”是为保证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组成部门及领导人寄送的信件快速准确送达的一种方式,“市人大代表直通车”专用标识是在市人大代表使用的专用信件上印制的特别标识。

      二、“市人大代表直通车”专用标识信件所反映的问题范围: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职权行使的意见、建议。

      (二)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政治生活方面的重要建议、意见。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需要向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反映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对改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政府组成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市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中倾听到的重要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

      三、“市人大代表直通车”专用标识信件,只限于市人大代表任期内在全市范围内履行代表职务时使用。

     四、市人大代表应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政府组成部门的职权范围、职责分工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使用专用标识信件要署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写明代表所属的选举单位。

      五、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已经提交过的议案、建议和意见不宜再使用专用标识信件反映。

      六、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收到“市人大代表直通车”专用标识信件,应认真阅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本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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